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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3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能够脱颖而出,快速占据市场份额,通常会将那些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宣传和使用。
 
但一味追求个性,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商标不仅是商业标识符号,还起着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文化传播作用,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境遇。
 
今天给大家分析几种涉及“不良”影响条款驳回的商标标识的情形。
 
01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理论上,通常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定解释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内容及重点也在不断变化,“不良影响”条款后半段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经历了从模糊到逐渐明确和趋于稳定的过程。
 
现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案例展示
 
《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清澈的爱”作为陈祥榕烈士的战斗口号,很容易让人与这位戍边英雄联系起来,有关企业和个人将其当做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有力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
 
02
 
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识
 
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名称、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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